《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 公民接受终身法治教育成为制度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31

A+  |  a

  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7章65条,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制定本法旨在通过国家立法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传播法律知识,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

  ●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

  ●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其他应当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国家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应结合职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法律法规制定机关

  行政机关——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日常管理、服务、执法和争议解决过程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

  公安机关——针对网络安全及社会安全事件等,结合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国家干部

  国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树立依法履职的法治观念▶应将有关法律知识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内容▶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应按规定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教育部门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加强协同配合,对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守法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教育行政部门:①将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并将相关内容融入教材,将法治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②建立稳定的专职或者兼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

  ③加强对学校相关活动的协调指导。

  学校:①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开展法治实践教育。聘任法治副校长,并配备相关教师。

  ②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学校教育与日常管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守法行为习惯。

  企业个人

  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行业协会、商会等加强对会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提升行业治理法治化水平。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对工作人员和客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法治教育培训,建立并实施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提升管理法治化水平。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产品责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和网络用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保障责任

  保障与监督

  新闻媒体、文旅等部门应根据工作性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法治文化场所。

  鼓励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预算,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需要。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后,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的,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侵占、破坏法治宣传教育设施等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