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手掉落且未伤人” 不能成为高空抛物免责理由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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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与女友吵架,浙江一男子将一台洗衣机从4楼抛下泄愤,被依法刑事拘留;深圳一住户家的小孩在窗边玩耍时,将一大团湿纸巾抛下,砸中楼下私家车车前盖,赔偿7000元……近年来,屡有高空抛物事件发生,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一小区内,一个行李箱突然“从天而降”,险些砸中正在楼下散步的人,再次引发公众对“高空抛物”法律后果的热议。

  “高空抛物”可能触犯哪些法律?“高空抛物罪”的入罪条件是什么?对同一高空抛物行为,能同时追究行为人的哪些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辩称只是“失手掉落且未伤人”,可以免责吗?就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熊宗鹏律师。

  熊宗鹏指出,高空抛物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高空抛物罪”。该罪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即使当事人辩称“失手”,但“抛”这一动作本身就体现了故意,且很多物品难以自行掉落,明显超出了“意外”的合理范畴。“况且,高空抛物罪也并不完全以实害结果作为入罪条件。即使未造成损害,只要情节严重,仍可构成犯罪。”熊宗鹏介绍,以入选“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案件”的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为例,被告人徐某某(家住3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在遭到楼下质问后,徐某某不思悔改又向楼下抛掷第二把菜刀,虽然侥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显然其主观恶意大,确属情节严重,故最终法院以高空抛物罪予以刑事处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

  熊宗鹏强调,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一个空易拉罐甚至一枚鸡蛋,从25楼抛下就可能致人死亡。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是居民日常活动的主要场所,人流较大,人员密集,此处发生高空抛物更易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故属于典型的“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同一高空抛物行为,可同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因此,行为人可能同时面临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熊宗鹏说。 据9月16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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