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案”为何一审判赔220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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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底捞小便门”案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宣判。海底捞“退一赔十”后,向侵权人索赔超2300万元。

  因涉案的唐某、吴某某均是未成年人,黄浦区法院判决唐某及其父母、吴某某及其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下,分别在指定报刊上向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赔礼道歉;唐某父母、吴某某父母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赔偿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7万元,共计220万元。

  有网友戏称“一泡尿损失220万元”,代价不小。法院究竟为何作出如此判决?记者邀请专家解读此案的法理逻辑和社会意义,阐明判决金额作出依据。

  法院调查显示,今年2月24日凌晨,唐某(男,17岁)、吴某某(男,17岁)在上海某海底捞门店包间内用餐后,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并相互拍摄视频。

  2月27日,吴某某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在朋友圈,该视频随即经网络快速传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公众讨论。

  3月12日,海底捞火锅微博发布道歉声明,称将涉事门店内的餐具全部销毁换新,对整个门店深度消毒,并向事发时段到换新消毒这段时间内堂食用餐的4109单客户全额退还餐费,并给予订单付款金额10倍的现金补偿。

  3月14日,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诉至黄浦区法院,要求唐某、吴某某及其父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共计15万元,赔偿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共计2300万元及维权开支10万元,承担上海某餐饮公司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0.93万元。

  “两未成年人向火锅内小便,侵犯原告对其餐具的所有权,致使原告对顾客的餐饮产品具有瑕疵,因此须对顾客负瑕疵责任,由此导致减价退赔的损失;同时也致使原告将全店餐具换新、整店清洁消毒,属于消除瑕疵的必要费用,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就此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说。

  他说,原告因商誉受侵害,一定期间内营收下降,所受损失与商誉所受侵害之间具有事实及法律上因果关系,应予赔偿。此外,原告超出餐饮合同项下瑕疵责任法定范围向顾客进行退赔,是为恢复其商誉,作为恢复原状的必要费用,亦应在合理、必要范围内予以赔偿。

  针对海底捞提出的高额赔偿款,法院认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餐具污染及卫生风险,引发消费者对涉事门店的卫生安全质疑和消费抵触,涉事门店全店换新餐具、全面消毒属必要措施,法院综合在案相关证据,酌情支持13万元。

  关于经营损失、商誉损失,从侵权行为发生至涉事门店全面消毒前,在涉事门店堂食的消费者事后心理不适可想而知,消费者的服务体验与支付的对价不匹配。企业向前述消费者全额退款,既有对消费者的合理补偿,也有对自身受损商誉的补救,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而关于十倍于消费金额的补偿支出,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明知食品不合格仍经营的情形,且前述全额退款已起到了合理补偿、商誉修复的作用,企业再对以上消费者予以十倍价款补偿,此与侵权行为之间欠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属企业自主作出的商业决策,故法院难予支持。

  此外,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具有持续性,即使企业已采取了积极措施,短期内仍会有部分消费者对前往海底捞门店就餐予以排斥,进而造成企业经营收入减少,该部分损失亦属商誉贬损引发的合理后果,应纳入赔偿范围。综合考量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合理补偿支出、商誉修复成本及经营收入减少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经营损失、商誉损失共计200万元。

  据9月16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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