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转让≠债务转让 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债务清偿“认人不认名”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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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王梦雨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新的经营者是否要承担变更前的债务?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明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的债务责任边界。

  2022年7月,某饭店经营者赵某因饭店宣传推广需要,与某广告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广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后,赵某迟迟未支付10万元广告费。

  2023年初,赵某将饭店转让给钱某,并协助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广告公司向钱某追讨欠款未果,无奈之下将饭店(字号)、赵某及钱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沙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变更前产生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本案中,涉案债务系赵某个人经营期间形成,其作为当时的经营者,是债务责任主体。经营者变更为钱某后,钱某未承诺加入该债务,也无证据表明其存在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判决由赵某支付广告公司10万元广告费,驳回广告公司对钱某及饭店(字号)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清偿责任遵循“认人不认名”原则,责任主体是登记的经营者,而非字号名称。个人或单位与个体工商户交易时,务必核实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明确实际经营者身份。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向债务形成时的经营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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