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文书 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系列报道⑨ 《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后果严重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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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车超

  8月17日零时许,乌鲁木齐市居民苏先生向乌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振安街街道派出所报警称,8月13日22时许,他与朋友在夜市聚餐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被盗。

  民警经调查发现,伊某有作案嫌疑。8月17日中午,伊某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盗窃的手机交给民警。

  鉴于案发时伊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乌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伊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目前,民警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分别送达违法行为人伊某及受害人苏先生。

  那么,什么是《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法制大队民警阿尔肯别克·努尔江告诉记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后,制作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其制作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内容涵盖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关键事项,让当事人清楚知晓自身行为违法性及受罚原因,明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该文书具备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并送达当事人,便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阿尔肯别克表示,它还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凭证,在后续可能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中,是证明行政机关处罚行为合法、合规的关键证据材料。

  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阿尔肯别克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可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也可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警提醒

  若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被记录,可能影响其个人或企业信用记录,在信用体系日益完善的当下,这将对其日常生活、商业活动等多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如限制贷款、影响出行、阻碍企业招投标等。

  所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认真对待,若对处罚决定无异议,需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履行义务;若认为处罚决定存在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消极对待、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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