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也能证明劳动关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璐 张丽华
建筑工人未与发包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就因工受伤,发包单位是否免责呢?
2022年,某建设公司承包某工程项目,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赵某。之后,赵某联系刘某来干活,并为其发放劳动报酬。
一天,刘某工作时受伤,遂找到建设公司,要求为自己办理工伤待遇。建设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表示该公司既未对其有考勤和工作要求,也未对其进行管理,并强调刘某的劳动报酬由赵某支付。
2023年12月,刘某将建设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刘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记录显示建设公司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在工作群里多次要求刘某配合岗位培训、考取合格证,并发布作业现场的工作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双方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且有报酬”“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这三个要件。本案中,建设公司称“没管理刘某”,但微信记录已表明建设公司对刘某是“直接指挥管理”,构成事实上的人身从属关系。
刘某的劳动报酬虽然由赵某发放,但赵某的劳务费全部来自建设公司,双方存在间接经济关联。建设公司承认,刘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承包项目中的核心部分,并非无关的临时劳务。此外,赵某是自然人,没有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合法用工资格,建设公司将业务分包给赵某,属于“违法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院认定,建设公司对刘某的实际管理行为,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其违法分包行为,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今年5月,法院确认刘某与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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