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记不清”回答法庭问询 债务人消极应诉输官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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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间因一张借条打起官司,一方在应诉时以“记不清了”当作抗辩理由,法院怎么判?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欠款5.2万余元。

  冯某与石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之前,冯某跟随石某在多处工地做工,其间给石某借过5000元,还替石某垫付过4.7万余元人工费,石某均出具了欠条。2016年11月,双方核对账目,把所有欠条整合成一张,并载明石某共欠冯某5.2万余元,之前所有欠条作废。后因欠款未还,冯某将石某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石某对前述欠条的质证意见为“记不清了”,在法院向石某询问案件相关事实时,石某均回复“记不清了”。经审判人员释明,石某回答“欠条是否由其出具、为何出具欠条”“此前是否有欠条、是否作废”“欠条出具后是否偿还款项”等问题时仍陈述“记不清了”“不记得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本案中,冯某提交欠条,向石某主张欠款5.2万余元,已完成基本举证责任;石某对欠条不予质证,对法院询问不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表示,且在答辩中未对冯某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否认,应视为对事实的承认。据此,法院综合考量案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9月5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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