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睡着被误锁车内 少年跳窗受伤谁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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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某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2024年5月3日,15岁的唐某从宣城市某镇站点乘坐某公交公司公交车前往宣城市区。由于旅途时间较长,唐某在车上睡着了。当日11时许,公交车抵达终点站,驾驶员未巡视车厢便径直将车辆停靠至充电桩区域并锁闭车门离去。唐某醒来时,发现车内空无一人,车门紧锁,尝试打开车门未果,又未找到车内应急呼叫装置,就从未关闭的车窗跳下,导致右脚踝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唐某被紧急送医,经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

  事后,唐某的父母多次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公交公司辩称驾驶员已按规范操作,车辆到站时通过语音播报、停靠等提示乘客下车,唐某未及时下车存在过错,且其跳窗行为并非合理避险方式,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唐某诉至宣城市宣州区法院,要求判令公交公司及其承保客运承运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客运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对乘客的安全负责,包括确保乘客全部下车后再锁闭车辆。该公交公司驾驶员在终点站未检查车厢即锁车离开,直接导致唐某被锁车内,违反了承运人应尽的安全检查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车内有乘客门应急控制器,但并无证据证明公交公司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且客车面积较大,不能苛求乘客知道乘客门应急控制器的位置和正确使用方法,故公交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70%。

  唐某年满15周岁,已具备基本风险认知能力。事发时正值中午,且在公交终点站,车窗可以打开,其可通过呼叫、寻找紧急按钮等更安全的方法脱困,而唐某采取跳窗这种不合理的脱困方式,对受伤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酌定30%。

  因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了免赔比例,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唐某损失2500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唐某损失2.29万余元,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9月1日安徽法治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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