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狗咬死人 主人需担刑事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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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是被狗咬死的,和我有啥关系?”自己养的狗将路人咬伤至死,狗主人在法庭上如此辩解,那么,法官会怎么判决?8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这样一起案件。

  高某在自家羊场饲养了3只狼狗,虽然饲养期间狼狗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不以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一天,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接触的地方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松逃脱,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另查明,案发后,高某亲属赔偿了马某亲属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豢养的3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会发生咬死他人这一现实危险,但他只是根据以往犬只仅仅发生扑倒、咬伤他人后赔钱了事的经验,认为只是小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因疏忽大意造成马某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公民有养犬的自由,同时也应兼顾社会公德,避免发生噪音扰民、污染环境,甚至惊人或伤人事件。依法文明养犬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遛狗不牵绳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据8月11日“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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