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男子起诉前妻索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孙庆钰
离婚后3年间,陈某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份亲子鉴定报告却如当头一棒——孩子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这不是电视剧里的狗血片段,而是真实发生的事情。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陈某要求前妻返还孩子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2015年,陈某与女友林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林。2016年7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林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2016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共支付抚养费3.2万元。
2019年,陈某发现小林与自己相貌差异较大,提出做亲子鉴定,但林某不同意,未能如愿。此后,陈某停止支付抚养费。2024年10月,林某索要抚养费,陈某再次要求做亲子鉴定。经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陈某并非小林的生物学父亲。
今年2月,陈某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3.2万元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庭审中林某辩称,陈某自2019年起就已知晓孩子非亲生,返还抚养费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应自2024年10月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算,而非从陈某停止支付抚养费之日起算,该案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陈某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属于无抚养义务却实际履行抚养责任,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林某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导致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侵犯了陈某的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向陈某返还抚养费3.2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提醒: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既是道德要求,又是法律责任。隐瞒子女血缘关系的行为,不仅破坏家庭信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对子女血缘关系存疑,应通过合法途径确认,避免凭主观臆断停付抚养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权利主张受诉讼时效约束,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算,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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