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亡故时他仅是冷冻胚胎 能否享受抚恤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5
A+ | a父亲工亡时,他尚是冷冻的胚胎;母亲坚持将其植入体内孕育并分娩,他能否享有工亡抚恤金?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给付抚恤金案,认定试管婴儿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关系,判决社保中心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孩子18周岁时止。
2019年11月,陈某与妻子郭某到医院接受辅助生殖囊胚培养术,并冷冻9枚胚胎。在准备胚胎移植手术期间,陈某不幸因工伤死亡。后郭某将冷冻胚胎移植体内,并于2021年1月产下儿子小凯(化名),同时销毁剩余8枚胚胎。
2024年5月,郭某作为小凯的法定代理人,向社保中心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但社保中心认为陈某在工亡时,小凯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界定的遗腹子女范畴,故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郭某不服,代表小凯诉至法院。
庭审中,郭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指出,小凯与陈某具有血缘上、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受精胚胎移植是郭某与陈某共同商定的生育计划,基于共同意愿生育的子女,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社保中心称,现行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职工工亡后,其遗孀通过解冻移植体外受精胚胎生育的子女可享受抚恤金待遇。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介入而差别对待。
小凯作为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与遗腹子并无不同,均属于需要“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的子女。小凯因父亲死亡丧失经济支持,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旨在救济“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的情形,故依法认定小凯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据此,法院判决社保中心支付小凯2021年1月至2025年3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6万余元,并自今年4月起根据江苏省人社部门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规定,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18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
在法律对胚胎移植出生子女的抚恤金资格无明确规定时,应回归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家庭经济来源”的立法初衷。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心要件是“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及“亲属无劳动能力”,其制度价值在于维系工亡职工身后留下的无劳动能力亲属的基本生活来源,避免其因“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而陷入生活困顿,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依、失有所助。本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生命尊严前置性保护要求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明确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介入而对未成年人差别对待,通过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向社会传递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
据7月13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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