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移出邻居群主张人格权侵权 法院这样判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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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民小张和小李系某小区同楼栋住户。2016年,该楼栋居民组建“好邻居”微信群,由小李担任群主,小张也是成员之一。2023年,群内讨论充电桩安装等问题时,小张和小李因意见不合发生争执,小李遂将小张移出该微信群。

  小张认为,被移出群导致其无法及时获知停水、停电等通知,知情权、参与权及成员权益受到侵害,主张小李的行为构成对其人格权的侵犯。此外,群内成员日常关系融洽,现自己被移出群,名誉亦受到影响,故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李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小李表示,该群由其组建,主要用于发布失物招领、电梯故障及邻里互助等信息,楼栋邻居可自愿加入。小区物业设有管家服务,相关通知可由物业管家传达到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微信群系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的群主对其群内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为成员间自治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因而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此外,小张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小李的行为构成对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侵害,尚不足以构成人格权侵权。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非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即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本案中,组建小区邻居群等自治群组的行为,属于社会交往情谊行为。 据5月15日《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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