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不当履职致公司损失46.5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9
A+ | a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判令杨某诚赔偿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损失的70%。
成都市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杨某诚自2017年9月28日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冷某宇担任监事。2023年2月,杨某超等4人诉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杨某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杨某诚签署的收据载明“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最终,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46.5万元未得到法院采信,致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损失。
2023年4月,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杨某诚、冷某宇等4人对公司剩余资产进行清算时,冷某宇与杨某诚因杨某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发生的租金损失和分红损失争议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诚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未依照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在选聘财务人员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存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款项未留存证据、签署重要文件资料失察等行为,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应对公司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冷某宇作为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对公司长期未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聘任非专业财务人员等重大事项亦未履行监事职责,对公司涉案损失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各项因素,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均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责任的认定,需要以其是否尽到处于同一职位、相同情况下合理期待的注意程度来判断。
该案通过准确判定公司高管的不当履职行为,指出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仅是对公司权益的全面保护,也是对公司高管的履职警示,彰显了公司法维护公司利益的制度价值。
据5月16日《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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