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款属个人债务 离婚后需偿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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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青岛市民孙某某与国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时,向国某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2014年,二人登记结婚。2022年,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仅对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和宅基地房屋、家具、汽车归属作了约定,并未对1万元借款予以确认。

  不久,国某某向孙某某追索1万元借款,遭到拒绝后诉至青岛市即墨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给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国某某和孙某某是否将涉案借款进行分割的问题。涉案借款产生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仅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未对婚前财产作出明确约定,且孙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涉案借款作出其他约定的事实,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国某某的个人财产。二是涉案借款是否已经清偿或通过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方式予以抵偿的问题。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涉案借款的处分内容,孙某某亦未索回借条。虽然孙某某辩称,2018年5月他通过转账方式偿还涉案借款,但该笔转账产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不能排除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综上,法院判决,孙某某偿还国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5月14日“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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