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茶饼无生产日期 卖家“退一赔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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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诸如普洱茶饼等干燥的预包装食品,是否可以因其耐储存的特性便可忽视生产日期的标注?有些消费者可能陷入误区,认为这些很长时间都“放不坏”的预包装食品,即使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影响也不大。然而法律却给出明确答案。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网购茶叶纠纷案,某卖家在电商平台售卖的普洱茶饼无生产日期且生产厂家不明,被买家小陈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卖家退一赔十,小陈退还涉案茶饼。
小陈在某电商平台花费2880元买了4提普洱茶饼。到货后,小陈发现茶饼外包装上关于产品名称、净含量、产品配料、原料产地、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均完整,却独独生产日期一栏为空。
小陈向店铺客服反映此问题,客服表示:“厂家忘了打生产日期,茶是2008年的。”并称不满意可以将茶叶退回,已经喝了的一饼留下当作赠送。小陈认为,卖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一赔十,便将涉案店铺及商品投诉到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得到“在当地并无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以及“在产品包装标注的厂址并未发现相应茶厂”的答复。小陈因此将涉案店铺告上法院,以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退一赔十。
店铺认为,涉案商品确实是2008年生产,包装系原封包装,其并未打开查看,所以涉案商品出现的情况不是自己的问题,而是生产商的问题。店铺还表示,其并未和生产厂家直接对接过,而是通过中间商采购,且中间商称茶叶包装上的生产厂家确实存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表示,生产日期的遗漏属于商品关键信息的缺失,而非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标签瑕疵”,因此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卖家退还小陈购物款28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8800元,小陈退还涉案茶叶。
卖家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5月12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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