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芹菜获利14元竟被罚10万元 法院:小过重罚,不用缴纳罚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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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邻居卖个菜,竟然面临10万元的罚款!在这起看似不可思议的案件里,张某为什么会帮邻居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蔬菜?为什么罚款的金额比获利高出这么多?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定呢?
事发那天,家住福建省闽侯县的男子张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到镇上的批发市场打工。路过邻居王某家菜地时,他看到王某正在出售芹菜。“要不要带一点芹菜到市场去卖?”王某问张某。
张某看芹菜很新鲜,便以每斤1.75元的价格收购了70斤,共花费122.5元。随后,他来到批发市场里的一家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出售,共收取136.5元,赚了14元。
当天,百里之外的一家便民超市从该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张某卖给商行的芹菜。次日,该超市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市场监管局认为,张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再根据张某的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于是,对张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
本想着顺便赚点小钱,却没想到要缴纳大额罚款,这让张某很难接受。一筹莫展的张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可因张某逾期不缴纳罚款,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加处5万元罚款。
10万元的罚款让张某不知所措,故迟迟未缴。于是,市场监管局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客观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市场监管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即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市场监管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其实,类似案例并不少见,这类案件也被称为“小过重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表示,“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有着很多行政处罚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领域的行政执法来说,不仅要考虑具体领域的特别法,也要考虑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
赵宏认为,食品安全法很难规定到每一个具体的情形,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法条背后的涵义,而不能机械执法。否则,高额的处罚金额,还有可能进一步衍生出“趋利性执法”的问题。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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