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 新疆公安重拳出击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治报网 作者:韩晋 发布时间:2024-02-28
A+ | a新疆法治报网讯(记者 韩晋报道)2月27日,自治区公安厅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全区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以来,取得一定成效。
近年来,随着全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为网民构建网络公共话语的空间,同时也被有心之人利用成为捏造、传播谣言的空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党委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
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安排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推动落实境内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坚决抵制网络谣言,有效净化网络空间。
据了解,专项行动开始后,我区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的造谣传谣违法犯罪活动,打击范围包括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组织者、策划者与主要实施者,严惩借造谣传谣进行非法牟利的自媒体运营人员,依法打击利用谣言信息借机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已侦办一批网络谣言类案件,依法查处部分造谣传谣人员。
与此同时,我区公安机关打防结合,积极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普法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网民和企业平台遵纪守法、抵制谣言,综合运用警情通报、发布典型案例、抵制谣言倡议书、线下宣传活动等形式,积极开展辟谣宣传和普法教育,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区公安机关累计曝光典型案例108起、持续发布辟谣宣传文章2000余篇,联合各地网信、教育等部门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商圈等线下宣传活动170余次。
另外,我区公安机关还持续加强各类网站平台的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以打促治、以打促管,全面梳理平台责任和监管漏洞,集中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指导网站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通过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查处一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的平台。行动开始至今,通报整治各类网站平台170余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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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安厅公布8起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案例
2023年以来,新疆各地公安机关陆续公布了不少网络谣言典型案例,违法者均依法受到严厉处罚。2月27日,自治区公安厅再次公布8起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案例,以儆效尤。
案例一:伊犁公安机关查处廖某某传播谣言案
伊犁州伊宁市廖某某在网上发布“新疆户口高考加80分”的谣言信息。经查,廖某某编造发布“我们大学有个同学是新疆户口,高考加了80分”的谣言信息引发网民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廖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伊宁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犁公安机关查处唐某传播谣言案
伊犁特克斯县唐某在网上发布“交警打人了,把刁羊人员的羊抢走了”的谣言信息。经查,唐某为博取关注,使用手机拍摄交警劝导刁羊人员骑马有序通过高速路段的视频,并配上杜撰的“交警打人了,把刁羊人员的羊抢走了”的文字,短视频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特克斯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三:塔城公安机关查处禹某某传播谣言案
塔城地区乌苏市禹某某在网上发布 “高速上发生重大车祸,30多辆车相撞,造成18人死亡”的谣言信息。经查,禹某某听其朋友称发生交通事故,在未经核实真实情况下,为博取他人关注,遂恶意编造发布辖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多人死亡的相关谣言信息,禹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乌苏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四:塔城公安机关查处马某某传播谣言案
塔城地区托里县马某某在网上发布“托里水库发洪水”的谣言信息。经查,因托里县库甫乡水库水位已达上限,托里县水利局发出水库放水公告。马某某为博人眼球,达到提高浏览量的目的,编造发布谣言信息,马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托里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五:吐鲁番公安机关查处周某传播谣言案
吐鲁番市鄯善县周某在网上发布“某地发生暴乱、枪战”的谣言信息。经查,周某为博人眼球,根据网络上的反恐演习信息,恶意编造谣言,周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鄯善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六:阿克苏公安机关查处王某某传播谣言案
阿克苏地区库车市王某某在网上发布“文旅局规定的粉丝量超过五万或者十万以上的自媒体人,到全疆任何景区都是免费”的谣言信息。经查,王某某为达到免去某地冰雪世界门票费用的目的,编造发布谣言信息,影响相关景区正常生产经营,王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库车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七:克州公安机关查处米某传播谣言案
克州阿克陶县米某在网上发布“本地高中生群殴,人数多达200人”的谣言信息。经查属地未发生此类案件,米某根据听到的不实传闻编造发布“我弟他们高中男生打架了,人数多达200人,报警了警察来了才分开”的谣言信息,米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阿克陶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八:喀什公安机关查处邓某某传播谣言案
喀什地区喀什市邓某某在网上发布“电梯内发生抢劫金项链”的谣言信息。经查,邓某某醉酒后编造“本人被他人打‘昏迷针’后遭抢劫,丢失金银首饰”谣言信息,邓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喀什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网上造谣”的违法成本,一起了解一下
据公安机关分析,网络谣言违法犯罪分子中,有的“蹭热点”,有的“带节奏”,究其原因,大多数是为了发泄情绪、博取眼球、追求流量。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信息时代,造谣将会给社会和当事人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扰乱社会秩序,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治理网络谣言必须重拳出击,及时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公布典型案例,同时澄清事实、重塑认知,才能制止和教育违法人员,降低谣言造成的社会危害,同时让更多人了解网络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
那么,编造传播谣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何规定?新疆公安机关讲明违法成本,让企图造谣者掂量清楚这份沉甸甸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网络上存在侮辱他人、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依据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近年来,我国刑法也加大了对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利用网络蓄意营销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警方提示:谣言的危害程度与“滚雪球”式扩散传播力度相辅相成,新疆公安机关将继续通过广泛宣传,让更多人成为让谣言止步的“智者”。作为社会成员,我们每一个人遇到难以判别真伪的信息时,都要有存疑的警惕心,并多方求证,切勿随意传播,成为谣言的帮凶。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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