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病假17个月却暗中考研 公司起诉返还工资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6
A+ | a员工以患有抑郁症为由,向单位请假17个月,暗地里却备考研究生,并成功上岸。公司知情后解除劳动合同,后经过劳动仲裁,又诉至法院,要求员工返还工资、津贴等各项费用,获得法院支持。
S先生是一名具有电气技术专业背景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采购工程师。工作10年后,某科技公司与S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是S先生在某科技公司工作的第16个年头。当年8月,S先生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焦虑状态、失眠。自此,S先生连续向某科技公司提交诊断证明,请休病假,一直延续到2022年1月,休假时间长达17个月。之后,S先生回到某科技公司继续上班。
某科技公司之所以批准S先生长期休病假,是因为根据S先生的工龄和司龄,其最多可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故对S先生休病假一直秉承比较宽容、体恤的态度。在S先生休病假期间,某科技公司向其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合计近40万元。
2022年3月,某科技公司得知,S先生在休病假期间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并在该校持续就读。某科技公司的工会主席和人事经理专门找S先生谈话,告知其休病假期间隐瞒公司就读硕士研究生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其作出解释,S先生则对此不发表任何意见。
另外,某科技公司经过审查S先生提交的诊断证明后发现,他在就诊过程中多次向医生自述不能坚持工作,其在考试前夕的诊断证明中载明“烦躁较前好转,能够看电视,半夜醒,醒后难以入眠,丙戊酸钠缓释片未规律服用”,在北京某著名高校连续学习期间还存在自行增加药物或者停药、拒绝相关化验检查等未按医嘱进行治疗的行为。
某科技公司通过咨询S先生就读的北京某著名高校的老师得知,研究生备考对于考生的身体和心理要求比较高,而且该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录取率不足10%,对不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且患有对生活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抑郁症患者而言,研究生备考将会给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巨大负担,该校没有通过学习心理学进行抑郁症治疗的先例,只有学生因患有抑郁症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先例。
通过上述查询、咨询,某科技公司认为,S先生能够进行高强度的备考、学习,但却请病假不进行强度不高的日常工作的做法欠缺合理性,他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为了治疗和休养,且其事前隐瞒情况、事后拒不解释的行为,足以说明他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2022年3月,某科技公司向S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S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某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同时,某科技公司也对S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S先生退还休病假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和年底双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不支持S先生和某科技公司各自提出的相应仲裁请求。随后,某科技公司将S先生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S先生表示:“经过医生建议及本人各方咨询,认为学习心理学对本人的病情治疗有好处,故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选择考取心理学研究生,并未过于追求考取研究生的结果,本人病假期间一直按医嘱正常服药治疗。”
某科技公司则认为,S先生作为其公司员工,其病休期间应当接受公司管理,从事与病休相关的活动,病休之外的考研行为应当向公司披露,并征得公司同意。S先生的不诚信行为已经对其公司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S先生在被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后的病休期间,某科技公司有义务为S先生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障,但S先生亦应遵医嘱并以恢复身体健康为目的,安排病假期间的行为,亦需接受某科技公司的合理监督、管理。根据查明事实,某科技公司认定S先生的相应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据此与S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故S先生关于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S先生返还某科技公司36万余元。S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S先生向某科技公司返还近20万元。 据2月23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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