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 “碰瓷式”维权 法院:不支持牟利性索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6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王天雁
2022年8月7日,山东省莱州市民王某通过网络在奎屯市民温某处购买5套减肥产品,支付了3500元。收到货后,王某录制了开箱视频,4天后,他将其中一套减肥产品邮寄到浙江省某公证检验机构,委托该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减肥产品中含西布曲明成分(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2023年9月,王某以产品添加西布曲明为由,将温某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货款、承担检验费,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
奎屯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2021年至2022年,王某在线上向不特定的销售者购买不同减肥产品,事后均以上述理由诉至全国各地法院。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王某的行为明显违背生活常理。2023年11月2日,奎屯市法院作出判决,温某返还货款、承担检测费,驳回王某主张的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求。
王某不服判决,于2023年11月8日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诉讼的目的就是为获取10倍惩罚性赔偿金,其在全国范围内高频次购买类似减肥产品并提起诉讼,呈现职业化、流程化特征,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范畴。
今年2月1日,伊犁州分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法官提醒
职业打假,是指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
消费者对购买不合格产品进行诉讼维权系对自身权利合法合理的保护,而像王某这类职业打假人以知假打假的方式牟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甚至可能存在敲诈勒索的嫌疑,这种以恶治恶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应该被坚决遏制和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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