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 员工名下的网红账号属于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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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员工以个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自媒体账号,利用公司提供的资源拍摄视频宣传公司,并在其离职后继续使用该账号,为此公司主张对该账号的使用权。对此,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账号使用权纠纷案件,最终认定劳动者注册、运营账号均属于职务行为,其本人与账号价值未构成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关联,判决驳回上诉,涉案账号使用权归公司所有,且劳动者需配合公司完成账号移交手续。
李琳曾是鲜果公司的一名员工。2018年3月,她用个人信息实名注册两个新媒体账号。一个用来发布私人生活视频,对于另一个“生鲜美味”账号,她向公司申请资源投入。公司许可后,李琳即通过企业微信建立工作群,组织其他工作人员讨论选题、策划文案等。同年4月开始,“生鲜美味”账号在团队的运作下发布一系列视频,大部分为简易的懒人生鲜食品制作教程,这些视频均在公司拍摄,并未出现李琳个人形象,而是团队成员轮流戴面具出镜,视频清新的风格与健康的内容很快吸引一批固定粉丝。团队通过在账号中视频定位、留言评论等方式,向公司官方账号导流,以宣传公司产品。
一年多后,李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要求李琳完成“生鲜美味”账号运营的交接。李琳虽在离职后的社交媒体中表示,将把该账号归还公司,但并未实际履行,而是改了账号名称,还在账号中发布其他类型的视频。失去了团队运营的账号,粉丝量、视频传播、点赞率大幅下降,账号的价值受到贬损。鲜果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账号的使用权属于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账号拍摄视频的创意是鲜果公司员工共同构思,拍摄视频所需的原材料由公司提供,拍摄的内容大部分是生鲜美食制作,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涉案账号虽然以李琳个人名义注册,但截至李琳离职前,所创作的视频内容并非李琳个人独自创作。公司对账号也完全知情,还将账号纳入公司视觉媒体部门管理。综合该账号的建立、视频内容、投入资源和管理等因素,认定该账号应为公司员工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故判决该账号使用权归鲜果公司。
李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李琳称,涉案账号以个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由她掌握密码实际控制,账号运营由其自主决定,并非工作劳动成果,公司对账号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与鲜果公司的商品经营相关。李琳通过企业微信对账号运营进行主导,得到其他员工的配合。因此,李琳注册涉案账号属于得到公司追认的职务行为。
其次,涉案账号的粉丝量是在视频发布过程中逐步增长的。该账号发布的视频均由公司团队人员协作完成,发布内容需经过集体讨论,并非李琳个人决定,也不是为了李琳的个人利益。
第三,涉案账号使用了李琳的个人信息,但实际长期由公司运营管理。
二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如法院认定账号使用权归公司,请求对于注册更名事宜一并处理。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判决涉案账号使用权归公司所有,且李琳需配合公司将涉案账号的注册主体信息变更至公司名下。(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据2月21日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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