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 交强险当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3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10月8日,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9月1日,高某驾驶吊车在霍尔果斯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院内起吊脱硫塔时,挤压到依某,后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依某系重物砸伤致死。
今年6月19日,依某的妻子古某及其3个子女将保险公司及高某诉至霍城县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654979.5元,高某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
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次事故属意外碰撞,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使用”一词应当包含驾驶、作业等。该案中,案涉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
事故发生时,吊车由高某驾驶和操作,其作为具有相应操作资质的专业人员,应当在起吊脱硫塔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的责任。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现场作业的危险性应当具有预见性,其在施工现场应注意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其对损害结果的造成亦有过错。法院认定,高某承担70%的责任,依某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依某家属18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13989元;高某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案涉车辆属于特种车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就特种车辆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作出答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因特种车辆进行作业为其常态,结合投保人投保意图和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宜将此类车辆交强险的适用限制解释为车辆通行状态,故案涉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应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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