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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注射水光针致九级伤残 获赔19万元

分类:新疆   来源:​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阿依伯塔·赛力江   作者: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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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2年2月15日,杨某通过微信参与某美容中心的“开门红”活动,向美容中心经营者李某支付活动费用888元。

  2022年4月10日,美容中心工作人员何某为杨某注射水光针后,杨某脸部出现过敏、红肿等症状。经鉴定,杨某右侧面颊部皮肤九级伤残。

  杨某与李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于今年1月4日将该中心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何某向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9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注射水光针属于医疗美容服务,李某经营的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杨某注射水光针致其人身受到伤害。经鉴定,杨某面部损伤与注射水光针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某作为美容中心经营者,应当对杨某因注射水光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6月13日,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杨某各项经济损失19万元。

  李某不服,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水光针是何某注射的,应当由何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与何某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自己不应担责。8月24日,李某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报告对杨某皮肤感染与注射水光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出认定,李某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也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鉴定意见。因此,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该案定案依据。

  10月1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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