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玩火引发火灾 多方因错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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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曹永芳

  孩子平时淘气没有大碍,但玩火万万不可。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由未成年人玩火导致火灾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1年,库尔勒市某小区几户居民因房屋维修,将家具家电等物品存放在地下车库内。

  同年9月的一天,王某和睢某放学后来到该小区地下车库点火玩,不想引燃了陈某堆放在地下车库的家具、衣物等。扑救无效后,两个孩子通过车库人行通道离开,后睢某找到门口的保安求助,保安向消防救援大队报警。

  经过消防救援人员的努力,大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某价格评估事务所对事故中陈某的财产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06900元。

  在调查过程中,消防救援大队发现该车库内自动消防设施损坏。该小区地上和地下分别由甲乙两个物业公司管理,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将王某、睢某及其父母、两家物业公司、小区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

  经法院查明,王某和睢某都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孩子共同玩火导致火灾发生,两人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两个孩子应依法承担其侵权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两个孩子同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具备预见和认知危险能力的共性。但在火灾发生后,睢某找到门口的保安报警,这一行为对于火灾能够及时被发现起重要作用,睢某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与王某有所差异。

  陈某将其家具家电等物品堆放在地下车库,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为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留下了安全隐患,他自身存在过错,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还查明,被告甲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地上部分物业管理,被告乙物业公司负责地下车库的管理,虽然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甲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范围不包含两个地下车库及车库内其他设施以及消防设施,小区开发商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的地下车库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消防设施管理事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甲物业公司和乙物业公司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因两物业公司应管理维护的消防设施不合格,导致火灾发生时扑救不及时,造成损失扩大,两物业公司对此负有责任。小区开发商已将地下车库的管理委托给被告乙物业公司,因此小区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案涉侵权各方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均非故意追求损害后果,此案确认陈某遭受火灾产生的财产损失为106900元,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判决王某及其父母承担30%赔偿责任,睢某及其父母承担25%赔偿责任,甲物业公司和乙物业公司各承担15%赔偿责任,陈某承担15%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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