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冒充他人签劳动合同 主张双倍工资遭拒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5
A+ | a建筑施工单位员工冒用他人身份订立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要求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被单位拒绝。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1年2月,方某经人介绍到甲公司承揽的某物流园建设项目工地工作,方某冒用其子方来某的姓名与甲公司订立简易劳动合同书,并提供方来某的银行卡接收工资。10月7日,方某在工作中被石头砸伤左眼,要求公司帮其申请工伤认定,遭到拒绝后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9408元。
仲裁委认为,方某以方来某姓名入职,所订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不存在。本案中,甲公司对方某进行了实际的劳动管理,所以方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主观故意或怠于订立劳动合同行为的一种惩罚。而本案中,方某冒用方来某的姓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但签订合同的行为已充分说明公司主观上有积极主动与方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或过失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方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 据9月1日《工人日报》
标签:
最新更新
- 推动新疆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调解让行政复议更有温度
- 救在当下 助在长远 司法救助为困难群众“输血”更“造血”
- 实干争先 推进检察现代化行稳致远
- 马兴瑞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林武一行
- 吉林省党政代表团来疆考察对接对口支援工作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