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 一方去世后遗产分割起争议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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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丹

  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继承权吗?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办理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王某与杨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杨某与前妻育有两个孩子:杨小甲和杨小乙。2007年,王某与杨某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在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王某及杨某名下。2021年12月,杨某因病去世。王某与杨某的子女因为该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议。2023年3月,杨某的子女将王某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王某认为,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都由自己支付,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王某向法院提供了支付首付款及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据。

  杨某的子女则认为,父亲与王某同居生活多年,财产早已混在一起共同支配,且该房屋登记在父亲与王某名下,房屋自然有父亲的一半。如今父亲去世,房屋一半的产权理应由他们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与杨某名下,从证据上看确实是从王某的个人账户上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及贷款,但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多年,财产混同是事实,故该房屋应当为双方共同共有,房屋50%的产权属于杨某的遗产。

  杨某去世前没有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其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同居关系不具有继承权,因此王某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杨某生病期间王某悉心照料,因此王某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为了妥善化解纠纷,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三方达成一致:涉案房屋产权的一半属于杨某的遗产,遗产部分由王某、杨小甲、杨小乙平均分割。

  考虑到王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且所占份额较大,在法官的主持下,大家一致同意,由王某向杨某的子女一次性补偿65000元,房屋归王某所有。至此,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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