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欠条也可认定借贷关系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1
A+ | a本报和硕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艾尔登碧丽格)近日,和硕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借贷纠纷。
和硕县居民茹某与古某是多年好友。2024年10月,古某向茹某借款7000元,两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只口头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约定时间,古某迟迟不还钱,茹某催要无果,拿着微信转账记录,将古某诉至和硕县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于借款事实各执一词:茹某称自己借给古某7000元,古某称其只拿到4000元,且早已还清。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视为成立。茹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清晰,且资金流转时间与借贷事实形成完整关联。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古某承认借款7000元的事实,当庭向茹某付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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