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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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32号

  借款人、抵押人:卫生财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8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卫生财签署了编号(2015)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1183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借款人、抵押人卫生财、保证人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2015)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1184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3226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8月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92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5376.3元;利息人民币5759.26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200.7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9月1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崔雅,女,1988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809020723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欧阳新宁,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8198412230412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1552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崔雅、欧阳新宁已连续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到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57901.01元,利息12903.28元,罚息711.60元,本息合计271515.8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牛志军,男,1977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706030032

  保证人:新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证经字第1387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牛志军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到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85136.03元、利息 25082.39元、罚息1566.81元,本息合计 911785.2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世豪,男,1999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911040717

  保证人:陈晓萍,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11012184X

  保证人:新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证经字第19634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世豪已连续1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到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1427555.91元、利息 119288.43 元、罚息 12030.19元,本息合计 1558874.5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林,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7603284016

  保证人:绿地集团乌鲁木齐安宁置业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7642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赵林已累计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到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剩余贷款本金 289677.20元、利息0.00元、罚息 0.00元,本息合计 289677.2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耿英辉,男,1987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704013817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雷静静,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8810011125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1444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耿英辉、雷静静已连续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到2023年7月1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91533.36 元、利息 19647.74元、罚息 1092.94元,本息合计612274.0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杜易霖,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2112133

  抵押物共有人:周筱娜,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107282427

  保证人: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6年2月1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672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杜易霖、周筱娜已连续1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到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616320.49元、利息 28582.61元、罚息 2657.22元,本息合计647560.3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海鑫,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101260064。

  共同还款人:杨卫东,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209151616

  共同还款人:马耀霞,女,1965年0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06010043

  保证人: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195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杨海鑫、共同还款人杨卫东、马耀霞已连续1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到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338502.05元,利息137010.54元,罚息16692.11元,本息合计2492204.7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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