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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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赵雪: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诉被告赵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赔偿款16349.34元;2.被告承担逾期期间保险费735.22元;3.被告承担自2020年2月6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的违约金1481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6日11时30分在本院102号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杨凯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诉被告杨凯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赔偿款16245.41元;2.被告承担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14425.9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6日12时30分在本院102号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赵鸿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诉被告赵鸿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18180.06元,并承担违约金1818.01元;2.被告承担保全责任保险费400元、保全申请费2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6日16时在本院102号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王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璐诉被告王宏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采费139500元,并承担违约金27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6日17时30分在本院102号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李晓春:

  本院受理原告彭伍军、肖建春、杨坤肃诉杨晓燕、李晓春、樊思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晓燕、李晓春向原告支付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款74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783475.11元(以7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22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晓燕、李晓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73320元(7400000×3‰×1002天×30%);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晓燕、李晓春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樊思哲在继承樊祥瑞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2000元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4973795.11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梁小娟:

  本院审理昌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与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新23执复37号、38号、39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公证公告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希尔艾力·托合提如则(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4199205041217)

  抵押人:日孜亚·买买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8804030041)

  债务人、抵押人希尔艾力·托合提如则及抵押人日孜亚·买买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0年7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10437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28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希尔艾力·托合提如则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8月2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3229.61元,利息人民币1600.1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4829.7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5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杨小容(女,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502117927)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杨小容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3年10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3005351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698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杨小容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由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23年2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72705.37元,利息人民币13377.4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86082.80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5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靖(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311276510)

  债务人、抵押人李靖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0年1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0052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06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李靖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8月2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66666.7元,利息人民币6221.2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2887.9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5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开沙尔·库尔班(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511142353)

  抵押人:西日尼阿依·吐尔洪(女,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9108291029)

  债务人、抵押人开沙尔·库尔班及抵押人西日尼阿依·吐尔洪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9年9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9003904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86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开沙尔·库尔班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1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68409.92元,利息人民币5022.6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3432.5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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