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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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李平:

  原告李淑兰与被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李平退还原告26470元货款;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吕付升、俞秀娥:

  本院受理原告赵连柱诉被告吕付升、俞秀娥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34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7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李淑芳、李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梅诉被告李淑芳、李建新、奇台县鑫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62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洪道荣:

  本院受理原告陈守都诉被告洪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99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吕兴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喜正与被告吕兴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吕兴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喜正支付劳务费11370 元;2、被告吕兴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喜正支付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159元,由被告吕兴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马文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红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红思返还借款120000元,给付公告费8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马文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霞诉被告刘军、马佩成、张吉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45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新疆金冠宇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成全诉你公司和被告朱登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新2323民初17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资51960元、利息7704元,合计5966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北京创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聚鑫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晟捷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景天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黎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不予执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01执保31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在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205#、206#仓储罐的查封措施。案件受理费92188元,由被告昌吉市晟捷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曾伟:

  本院受理原告奇台县龙盛石材销售部诉被告新疆盛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伟、陶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新疆盛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奇台县龙盛石材销售部给付欠付货款202959.96元;2、被告曾伟、陶成德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公证公告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田云飞(男,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704074631)

  抵押人:刘玲玲(女,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911234626)

  债务人(抵押人)田云飞、抵押人刘玲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9年12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9005130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190051309-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2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田云飞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4月2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1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456891.98元,利息人民币246871.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703763.7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8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谢慧(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206143229)

  抵押人:张建民(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105291313)

  债务人(抵押人)谢慧、抵押人张建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5年12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5003824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873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谢慧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月1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74870.89元,利息人民币5821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3081.8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8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朋辉(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709025916)

  抵押人:周伟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409035287)

  债务人(抵押人)刘朋辉、抵押人周伟霞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9年9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3624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735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刘朋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壹万玖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54211.01元,利息人民币8618.7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62829.7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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