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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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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王泽淇

  根据您与我行于2021年11月 26日签订的编号为2021年借字第100767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您向我行借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壹仟元整,借款期限为360个月,每月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至2023年1月28日,我行已连续14期累计14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26条“违约情形”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 27条“违约处置”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2年12月28日,您应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517239.19元、利息人民币0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 517239.19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2023年2月2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抄送: 抵押人王泽淇

  担保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2023年2月2日


  借款人:夏米希努尔·艾力

  根据您与我行于2021年6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2021年借字第100564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您向我行借款人民币肆拾柒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为360个月,每月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至2023年1月28日,我行已连续24期累计 24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 26 条“违约情形”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 27条“违约处罟”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2年12月28日,您应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 475023.77元、利息人民币0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475023.77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 2023年2月2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抄送: 抵押人夏米希努尔·艾力

  担保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2023年2月2日


  借款人:库丽巴尔省·吾马尔别克

  根据您与我行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2020年借字第100574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您向我行借款人民币肆拾叁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为 324个月,每月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至2023年1月28日,我行已连续3期累计3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 26条“违约情形”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 27条“违约处置”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2年12月28日,您应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421697.03元、利息人民币0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 421697.03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 2023年2月2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抄送: 抵押人库丽巴尔省·吾马尔别克

  担保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2023年2月2日


  借款人:焦瑞川

  根据您与我行于2020年9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 2020年借字第100309号《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您向我行借款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0个月,每月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至2023年1月28日,我行已连续15期累计15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27条“违约处置”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 27条“违约处置”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3年1月28日,您应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591876.70元、利息人民币0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591876.70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2023年2月2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抄送: 抵押人焦瑞川

  担保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2023年2月2日


  借款人:华生

  根据您与我行于2020年10月 20日签订的编号为 2020年借字第100450号《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您向我行借款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为360个月,每月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至2023年1月28日,我行已连续10期累计10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 27条“违约处置”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 27条“违约处置”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3年1月28日,您应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 542925.08元、利息人民币0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542925.08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2023年2月2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抄送: 抵押人:华生

  担保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2023年2月2日


  借款人:艾萨江·麦麦提

  根据您与我行于2020年11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2020年借字第100535号《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您向我行借款人民币伍拾柒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为240个月,每月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至2023年1月10日,我行已连续20期累计20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 27条“违约处置”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第 27条“违约处置”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3年1月28日,您应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 553782.39元、利息人民币0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0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2023年2月2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抄送: 抵押人艾萨江·麦麦提

  担保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

  2023年2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出典方、抵押人:袁民(男,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710163010)

  刘潇潇(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

  9003171320)

  你们与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号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 12216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3年1月10日仍欠本金 500000 元、综合费用 21333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500000元 x2%÷30 天x64天=21333元),合计 521333 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及综合费率支付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执行过程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 325 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刘艺璇

  联系电话:13079902919、

  1776769100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出典方、抵押人:冉玉霞(女,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8010155709)

  梁邦好(男,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

  97202155930)

  你们与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号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826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3年1月5日仍欠本金 250000 元、综合费用17833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250000元 x2%÷30天x107天=17833元),合计267833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及综合费率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执行过程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 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刘艺璇

  联系电话:13079902919、

  1776769100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日


  出典方、抵押人:冉玉霞(女,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8010155709)

  梁邦好(男,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

  97202155930)

  你们与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 号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825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1月5日仍欠本金 200000元、综合费用14266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200000元 x2%÷30天x107 天=14266元),合计 214266 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及综合费率支付自 2023年1月6日起至执行过程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 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刘艺璇

  联系电话:13079902919、

  1776769100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登伦,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806016638

  借款人、抵押人:杨朝霞,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205086643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705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6年5月5日至2021年5月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登伦、杨朝霞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6期(其中连续逾期3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月28日欠款本金609725.45元、利息208046.89元(截止到2023年1月28日),合计人民币817772.34元(大写:捌拾壹万柒仟柒佰柒拾贰元叁角肆分),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日


  借款人、抵押人:马燕,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409215122

  抵押人:肖鹏飞,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004270416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630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4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燕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2期(其中连续逾期1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月28日欠款本金328437.31元、利息27919.92元,合计人民币356357.23元(大写:叁拾伍万陆仟叁佰伍拾柒元贰角叁分),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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