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1
A+ | a法院公告
孙威: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威、郑毅、刘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威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7880.16元、利息30100.35元(截止2021年8月30日),合计1407980.51元;2.请求判令被告孙伟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以未还款本金1377880.16元为基数,逾期月利率7.06875‰,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郑毅、刘朔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孙威、郑毅、刘朔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5568元、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以上金额暂计1443548.5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 2023年3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韩建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边小朝诉被告韩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4.875%的标准赔偿逾期利息2194 元(10000元×4.875%×4.5年),合计121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7日10 时30分在本院第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沈越林:
原告王建军与被告沈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 (2022)新230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越林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建军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沈越林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建军支付利息5049.86 元;三、被告沈越林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3.85%的年利率向原告王建军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驳回原告王建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越林负担受理费426元、公告费600元,原告王建军负担受理费24元。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陈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文与被告陈金柱、刘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胡生鹏: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云与被告胡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李建云、尚鹏、沈欢、严绘贤:
原告奇台县登辉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范存礼、翟玉玲、李建云、尚鹏、沈欢、严绘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2325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许卫宗、康明瑞、李昱宗、王杰玉: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与被告许卫宗、康明瑞、李昱宗、王杰玉、史晋才、孟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王福斌、杨艳丽:
原告严开军与被告王福斌、杨艳丽、王永贵、俞福基、严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25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许卫宗、康明瑞、李昱宗、王杰玉: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与被告许卫宗、康明瑞、李昱宗、王杰玉、史晋才、孟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谢刚:
原告王彦虎与被告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谢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彦虎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彦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王彦虎负担48元,谢刚负担29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许勇:
原告丁兆新诉被告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新230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勇须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丁兆新偿还借款33,000元;二、被告许勇须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丁兆新支付保全费382元;三、驳回原告丁兆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4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许勇负担受理费635元、公告费450元,原告丁兆新负担受理费6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柴晓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龙诉被告柴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 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支付利息11292 元;三、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被告支付自2022年8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 1.2%,直至欠款清偿完毕的利息;五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送达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7日11时在本院第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罗永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方诉被告罗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1960 元;2.被告承担因迟延付款占用资金期间利息35600×4.875/12×30个月(2019 年11月4日至2022年5月4日)3823.2元;3.被告承担以35600元为基数自2022 年 5月 5日起至付清为止期间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 年3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梁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永翔诉被告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 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20000元及借条约定利息5000元;立即偿还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833元,共计298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候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转芳诉被告候娟、邓军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6000元,利息392.49元(10000×0.05%×72×5=364.14元,违约金28.35元,共计392.49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 年3月20日11时在本院第 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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