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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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李祥顺:

  原告伊静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27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房屋装修款142000元;2.承担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期间月利率1%的利息21300元,并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继续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以上合计163300元;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李祥顺:

  原告张雪梅诉你、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40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请求被告承担利息60000元(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月利率15‰),并自2021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王志清:

  原告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13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135782.95元;2.被告自2021年6月21日起承担垫付款月5‰的利息,直至还清为止,先算至2023年4月21日,为14396.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150179.0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徐丽:

  原告闫菊芳诉你、张忠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35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59000元、利息708元(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4月8日,59000×12%×4个月=708元),合计59708元;2.被告以5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承担从2023年4月8日承担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及邮寄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刘兴刚:

  原告邢得华与刘兴刚、陆和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274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刘兴刚、陆和晶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邢得华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2.被告刘兴刚、陆和晶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邢得华给付利息766.12元;3.驳回原告邢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9元,由邢得华负担1104元,刘兴刚、陆和晶负担411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张学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张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497377.75元;2.被告张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利息9723.7元;3.被告张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执行费7438元;4.被告张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3075元;5.驳回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7元,由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9元,被告张学忠负担886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学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杨永仁:

  本院执行的新疆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诉被执行人杨永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杨永仁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134区1丘1栋1单元12层1203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589021.66元的基础上下浮5%以559570.58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甘生彪、唐月军:

  本院执行的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罗晨、王振燕、李旭东、全芮葶、甘生彪、唐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甘生彪、唐月军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42区3丘8栋3单元4层402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410043.5元的基础上下浮10%以369039.1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孙坤仑:

  原告江洪海与被告孙坤仑民间借贷纠纷中,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3564.99元(以2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5日起暂计至2023年4月10日);以上合计213564.99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0万元借款本金未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4.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邓群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1.被告邓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628.34元;2.被告邓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2316.24元 (截至2022年8月17日),其余利息及罚息以28944.5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8日起按照逾期月利率4.8125‰计付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3.驳回原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由邓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佘新平:

  原告闫慧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4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佘新平立即支付在租赁原告位于玛纳斯县武装部家属楼1单元302室房屋期间暖气费1119.66元及逾期被告承诺给原告千分之三的滞纳金1226.03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公 告

  本院根据申请人李畅东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吉木萨尔县华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3日指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作为吉木萨尔县华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吉木萨尔县华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至2023年11月30日前,向吉木萨尔县华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1.吉木萨尔县满城路北庭壹号公馆营销中心,联系人:马庆伟律师,联系电话:13909946099;2.新疆昌吉市长宁南路华业大厦五楼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米敦律师,联系电话:16909947673。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吉木萨尔县华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吉木萨尔县华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一楼8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化,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和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个人代理出席会议,应提交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和指派函。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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