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6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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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创航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C3栋B1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9F3TU84

  法定代表人:郑镇校

  保证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宝能城花园4栋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8966M

  法定代表人:卢学群

  抵押人、保证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袁俊,男,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605310058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袁俊,男,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605310058

  保证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保证人: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新疆创航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0.00元(叁亿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止。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下的商业房地产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了2022年借字第100009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2年保字第100009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72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年11月,借款人新疆创航贸易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偿还2022年借字第100009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特向债权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350000000.00元(叁亿伍仟万元整),展期到期日为2023年5月26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2年11月27日签订了2022年展字第100040号《贷款展期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70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年5月,借款人新疆创航贸易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 不能按时偿还2022年展字第100040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的贷款,故再次向债权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350000000.00元(叁亿伍仟万元整),展期到期日为2023年8月25日,继续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以名下的不动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追加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编号为2023年展字第100024号《贷款展期合同》,2023年保字第100024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本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69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抵押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借款人未按2023年展字第100024号《贷款展期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8日贷款逾期13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0.00元(叁亿伍仟万元整),正常利息人民币11060000.00元(壹仟壹佰零陆万元整),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1365000.00元(壹佰叁拾陆万伍仟元整),合计欠款人民币:362425000.00元(叁亿陆仟贰佰肆拾贰万伍仟元整)。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9月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用33000.00元(叁万叁仟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 坤 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科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C3 F1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9ELY83T

  法定代表人:李庞

  保证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宝能城花园4栋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8966M

  法定代表人:卢学群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保证人: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新疆科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255000000.00元(贰亿伍仟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止。由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了编号:2022年借字第100024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2年保字第100024号《担保合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28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年6月,借款人新疆科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2年借字第100024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贷款延期合同要素变更。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于2023年6月28日签订了编号:2023年补字第100036号《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延期金额人民币255000000.00元(贰亿伍仟伍佰万元整),变更贷款期限到期日为2023年7月27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4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人未按《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贷款逾期25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0000.00元(贰亿伍仟伍佰万元整),正常利息人民币11169000.00元(壹仟壹佰壹拾陆万玖仟元整),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1836000.00元(壹佰捌拾叁万陆仟元整),合计欠款人民币:268005000.00元(贰亿陆仟捌佰万零伍仟元整)。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用28900.00元(贰万捌仟玖佰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坤 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彭建惠(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010100020)

  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李清川(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009110213)

  债务人、抵押人彭建惠及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李清川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原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3年6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3]年[136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358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彭建惠及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李清川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23年8月15日向债务人、抵押人邮寄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93004.13元,利息人民币8498.1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01502.2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1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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