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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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马卫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卫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马卫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1826.88元;2.被告马卫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48.06元。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马卫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郝科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瑜与被告郝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7267.5元(2019年8月至2023年5月);3.被告支付原告暖气费2484.68元(2022年至2023年),合计14752.18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4日10时30分在昌吉市人民法院一楼110办公室(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王艺然:

  本院审理原告马智勇诉王艺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艺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智勇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款付清止;2.被告王艺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智勇公告费400元;3.驳回原告马智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艺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唐灵芝:

  本院审理吉木萨尔县华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唐灵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 1219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为:准予原告吉木萨尔县华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7元,由吉木萨尔县华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朱长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彦新与被告朱长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农民工工资284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8318元;2017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间共计72个月,28400×4.857%=1379÷12个月=115元×72个月=831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共计36718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康市人民法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丁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从军与被告丁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上述劳务费逾期支付的损失至判决生效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1609元(2021年8月30日至2023年4月4日,16500元×4.875‰×20个月=1609元);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合计18109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康市人民法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彭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更仁诉彭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韦贤军:

  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100号,原告管茂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110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91852.8元(110400元×1.28%×65个月。从2018年2月18日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计算后利息按月利率1.28%主张至追偿款付清为止);以上合计202252.8元;3.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韩森:

  原告唐金花诉你与第三人曹长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0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5133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2日

  公证公告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董心坤,男,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8505155332;庸杰,女,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900503538X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140117345005的《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0770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3年7月26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陆佰陆拾陆元玖角整(小写:348666.90元);利息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壹拾肆元柒角陆分(小写:20114.76元),合计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柒佰捌拾壹元陆角陆分(小写:368781.66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李永红,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7205033431;马彦彦,女,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612074143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0131991105029452的《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3513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3年7月26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贰佰贰拾贰元壹角贰分(小写:165222.12元);利息人民币:玖仟陆佰玖拾叁元贰角叁分(小写:9693.23元),合计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叁角伍分(小写:174915.35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林涛,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005073318;白宝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20105196811281046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2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131219920006的《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9768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3年7月26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零叁万伍仟壹佰玖拾壹元伍角壹分(小写:1035191.51元);利息人民币:伍万叁仟肆佰玖拾叁元肆角捌分(小写:53493.48元),合计人民币:壹佰零捌万捌仟陆佰捌拾肆元玖角玖分(小写:1088684.99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吴建宁,男,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6209060217;李彩凤,女,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6309100220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140313452002的《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7414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7月26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陆佰壹拾陆元贰角肆分(182616.24元);利息人民币:壹万零捌佰零玖元肆角伍分(10809.45元),合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肆佰贰拾伍元陆角玖分(193425.69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偿付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渊洁,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805303537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6年1月4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产(单证)抵押补充协议》,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2418号】。截至2023年8月8日,李渊洁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贰万肆仟肆佰叁拾玖元伍角肆分(624439.54元),利息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零陆元伍角叁分(34606.53元,其中复利:1041.48元、罚息:1206.6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陆拾伍万玖仟零肆拾陆元柒分(659046.07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李渊洁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在通知见报10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人: 踪雪莲

  电话:0991—2322387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陈莉,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109013523

  我行于2011年7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莉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1000459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31年7月31日,贷款金额陆拾玖万元(69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1年8月1日,出具(2011)新证经字第2624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陈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陈莉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52011000459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9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崔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50109471X

  抵押人:陈美娇,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401054126

  我行于2013年12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崔晟、抵押人陈美娇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6016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1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贷款金额贰拾贰万柒仟元整(227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2月13日,出具(2014)新证经字第72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崔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崔晟、抵押人陈美娇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6016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9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何福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808290719

  我行于2013年2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何福江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0912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2月7日至2038年2月6日,贷款金额贰拾伍万捌仟元(258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2月7日,出具(2013)新证经字第58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何福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何福江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09120《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9月12 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林超,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709010015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12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林超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6832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1月4日至2048年1月3日,贷款金额壹佰零贰万元(102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1月15日,出具(2018)新证经字第353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林超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林超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6832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9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刘斐,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510281816

  抵押人:邹虹艳,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7511094743

  我行于2016年9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斐,抵押人邹虹艳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38202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26年10月19日,贷款金额壹拾万元(10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2016)新证经字第173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刘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刘斐,抵押人邹虹艳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38202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9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杨志鹏,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7402191698

  抵押人:骆玉兰,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741201170X

  我行于2020年7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志鹏及抵押人骆玉兰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0522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05225-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贷款期限为2020年7月14日至2040年7月13日,贷款金额玖拾万元(90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7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杨志鹏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杨志鹏及抵押人骆玉兰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0522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9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威,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003094379

  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9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威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5689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9月19日至2042年9月18日,贷款金额叁拾陆万陆仟元(366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2月1日,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84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张威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威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56895《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9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曦之,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903250644

  我行于2016年1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曦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0463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2月4日至2046年2月3日,贷款金额陆拾玖万元(69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9月24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96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张曦之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曦之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0463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9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赵天鑫,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21206123X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4年3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天鑫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1933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44年3月31日,贷款金额陆拾捌万元(68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6月12日,出具(2014)新证经字第147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赵天鑫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赵天鑫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1933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9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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