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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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韩耀东:

  原告刘列花与被告韩耀东离婚纠纷一案(4955号),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任磊:

  原告朱志文与被告任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5118号),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101083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7379元(利息自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3月20日,以1010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年14.6%计算利息:即101083×14.6%=14758.11÷12 个月÷30天=40.99×180天=7379元);3.被告支付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欠款迟延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王刚、王娜:

  原告陈雯与被告王强、王刚、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002号),本院于2023年5月 11 日立案后,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150000元、利息150000元,逾期违约利息28880元;2.三被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时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11 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高德义:

  原告王梅兰与被告曹刚、高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509号),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曹刚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5549元;3.被告按本金100000元,年利率15.4%支付自2023年1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4.被告高德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夏春杨: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玉辉诉被告新疆聚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夏春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29387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3194.46元(以329387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293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上暂计412581.46元;4.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5日11时在本院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何飚:

  原告宋海龙与被告何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公证公告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徐克飞,男,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02082158

  王霜,女,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05062164

  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徐克飞、王霜,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了编号:40001F180566《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385000.00元整,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180个月。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474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徐克飞、王霜,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8月17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292436.34元、逾期利息21342.48元,未还本金罚息793.36元、未还利息罚息1155.30元,共计欠款:315727.48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8月1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闫伟峰,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9301291411

  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闫伟峰,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了编号:40001F180432《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580000.00元整,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426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闫伟峰,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8月17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553440.55元、逾期利息69674.57元,未还本金罚息2074.24元、未还利息罚息6323.07元,共计欠款:631512.43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8月1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阴佳豪,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9402221170

  保证人:新疆宏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阴佳豪、保证人新疆宏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1月23日签订了编号:40001F201552《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443000.00元整,保证人新疆宏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50年11月24日。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98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阴佳豪,保证人新疆宏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8月1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433475.22元、逾期利息25124.80元,未还本金罚息416.43元、未还利息罚息1169.41元,共计欠款:460185.86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8月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6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新疆双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新疆恒铭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质人、保证人:新疆满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质人、保证人:王国异

  出质人:许家忠

  抵押人、保证人:许方英

  出质人、保证人:王卓义

  保证人:陈彬

  出质人、保证人:王桠漩

  保证人:周真敏

  保证人:新疆感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市签订了《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693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至2023年7月25日尚欠:债务本金80726975.40元,资金占用费6253547.19元,违约金2449928.54元,逾期债务利息1821782.01元,复息891301.78元,合计92143534.92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人承担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所产生的违约金、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至债务执行完毕期间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特此通知!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罗慧娟(女,650103197907014740):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3年3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30023899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4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罗慧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2万元(捌拾贰万)及利息,贷款期限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33年3月3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8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287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4月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5月1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42495.95元(伍拾肆万贰仟肆佰玖拾伍元玖角伍分)、利息19329.81元(壹万玖仟叁佰贰拾玖元捌角壹分),本息合计561825.76元(伍拾陆万壹仟捌佰贰拾伍元柒角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艾克巴尔·艾买尔(身份证:65292319990703141X)

  抵押人:艾克巴尔·艾买尔(身份证:65292319990703141X)

  我行于2022年4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克巴尔·艾买尔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33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22年4月25日给借款方艾克巴尔·艾买尔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3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2年4月25日起至2047年4月1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6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艾克巴尔·艾买尔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克巴尔·艾买尔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20033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3年9月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孙铭泽(身份证:659001198807270610)

  抵押人:汪贵丽(身份证:654123198704082480)

  保证人:乌鲁木齐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21660618770K,法定代表人:王永康)

  我行于2019年7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孙铭泽,抵押人汪贵丽,保证人乌鲁木齐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491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9年8月1日给借款方孙铭泽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133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起至2049年7月31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50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孙铭泽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孙铭泽,抵押人汪贵丽,保证人乌鲁木齐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3491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3年9月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王海艳(身份证:211022197907172063)

  抵押人:周伟华(身份证:422129197609142157)

  保证人: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21313465386J,法定代表人:崔国栋)

  我行于2016年12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海艳、抵押人周伟华、保证人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5841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6年12月13日给借款方王海艳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14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46年12月12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新乌证内字第4632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海艳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海艳,抵押人周伟华,保证人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5841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3年9月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朝辉(身份证:620503199010044510)

  保证人:新疆盛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4年6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朝辉及保证人新疆盛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3025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贷款金额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元)。此笔贷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新证经字第2694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朝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朝辉及保证人新疆盛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3025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9月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袁林涛(身份证号码:650102197606251236)

  抵押人:姚瑶(身份证号码:652322197801122526)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4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袁林涛,抵押人姚瑶及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2647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5月2日起至2042年5月1日止,贷款金额捌拾贰万肆仟元整(824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6月9日出具了(2017)新证经字第1550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袁林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袁林涛,抵押人姚瑶及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2647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9月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周文强(身份证号码:653124199312093519)

  抵押人:马蕊(身份证号码:650104199101194725)

  我行于2018年9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周文强,抵押人:马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3740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9月26日起至2048年9月25日止,贷款金额柒拾壹万元整(71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了(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1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周文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周文强,抵押人马蕊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3740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9月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周文强(身份证号码:654125199102042315)

  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9年5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周文强,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2613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5月8日起至2049年5月7日止,贷款金额陆拾伍万元整(65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84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周文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周文强,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26137《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9 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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