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4
A+ | a法院公告
刘宝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宏超与被告刘宝林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协议中约定的误工费30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4日
田璐瑶: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佳程与被告田璐瑶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田璐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侯佳程借款本金13000元。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田璐瑶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4日
刘志刚:
本院执行的刘志成诉被执行人刘志峰、刘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志成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刘志刚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124区1丘72栋2单元1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以网络询价364616.66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4日
田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田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01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4日
綦昌、綦朝国、廖凯、饶锐: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民终471号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嘉益鑫商贸有限公司、綦昌、綦朝国、湖北旗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凯、饶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民终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17.27元,由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4日
魏翔:
原告江倦生与被告魏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8700元;2.利息2349元(8700元x5‰月息x54个月);3.交通费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0日12时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4日
邱艳龙:
我院受理的原告奇台县恒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新2325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邱艳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奇台县恒瑞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7718元,承担利息825元,合计8543元,并以本金771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邱艳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4日
公证公告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俞俊山,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311046639
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俞俊山、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了编号:40001F180917《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425000.00元整,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110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俞俊山,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8月17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394265.93元,逾期利息14699.40元、未还本金罚息88.16元,未还利息罚息1548.82元,共计欠款:410602.31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8月1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4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嘉琪,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9611241013
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张嘉琪、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了编号:40001F180636《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376000.00元整,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312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嘉琪,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8月17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348588.95元,逾期利息18393.57元、未还本金罚息170.74元,未还利息罚息711.09元,共计欠款:367864.35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8月1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4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张秀岐,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7207250692;柳炳琴,女,公民身份号码:652524197301140326
保证人、抵押人: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借款人张秀岐、柳炳琴,保证人、抵押人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3月29日签订了编号:40031D210001《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40031D210001-001《抵押合同》、40031D210001-002《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整,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753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秀岐、柳炳琴、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8月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本金人民币合计9000000.00元整,利息人民币 432212.51元,共计欠款:9432212.51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8月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杨锦荣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锦荣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洪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905070317
抵押人:谢添,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908250643
保证人:新疆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080237445P,法定代表人:边建)
我行于2020年6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洪伟及抵押人谢添、保证人新疆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8652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20年6月11日给借款方李洪伟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11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6月11日至2050年6月10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26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750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李洪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洪伟,抵押人谢添,保证人新疆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08652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3年9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刘言霞,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8304045515
抵押人:王如,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812091625
我行于2013年1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言霞及抵押人王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0751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3年3月1日给借款方刘言霞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294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33年2月28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3月1日,出具(2013)新证经字第7805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刘言霞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刘言霞及抵押人王如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0751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3年9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米尔班·艾依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00308072X
我行于2020年5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米尔班·艾依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7839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我行于2020年6月9日向借款方米尔班·艾依提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28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6月9日至2035年6月8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760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米尔班·艾依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米尔班·艾依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07839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3年9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吴中华,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10191057
我行于2020年4月20日与借款人吴中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54783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我行于2020年4月23日向借款人吴中华发放个人薪资保障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2日。此《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0年4月21日,出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3386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吴中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吴中华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054783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3年9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肖光建,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00508819X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762267903,法定代表人:张前锋)
我行于2017年6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肖光建及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3790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我行于2017年7月5日向借款人肖光建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339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7月5日至2037年7月4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7年7月5日,出具(2017)新乌证内字第42684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肖光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肖光建及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3790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3年9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帝力·吾守尔,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008033213
我行于2020年10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帝力·吾守尔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3267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5日至2049年10月24日,贷款金额陆拾叁万元(63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44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阿帝力·吾守尔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帝力·吾守尔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3267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9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603143918
抵押人:买合斯兰木·木坦力,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8604070922
我行于2020年4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及抵押人买合斯兰木·木坦力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4435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4月17日至2040年4月16日,贷款金额肆拾肆万元(44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5月8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07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及抵押人买合斯兰木·木坦力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04435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9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牟松云,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11226613X
抵押人:蒲梅,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001076464
我行于2011年2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牟松云及抵押人蒲梅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1000124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1年3月11日至2026年3月10日,贷款金额贰拾肆万肆仟元(244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1年3月11日出具(2011)新证经字第139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牟松云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牟松云及抵押人蒲梅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52011000124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9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杨勇,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703291519
抵押人:张文霞,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911144425
我行于2014年4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勇、抵押人张文霞及保证人新疆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四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2199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2日至2032年10月11日,贷款金额贰拾伍万伍仟元(255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4月18日,出具(2014)新证经字第1323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杨勇、抵押人张文霞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杨勇、抵押人张文霞及保证人新疆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2199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9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晓斌,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209182514
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0年5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晓斌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6903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069036号-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贷款期限为2020年5月14日至2050年5月13日,贷款金额肆拾万零捌仟元整(408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2月3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87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现借款人、抵押人王晓斌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晓斌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06903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65020120200069036号-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9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杨艳倩,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902205166
抵押人:郭闯,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810256310
我行于2011年11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艳倩及抵押人郭闯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1000730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1年11月4日至2031年11月3日,贷款金额叁拾叁万柒仟元整(337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1年11月4日出具(2011)新证经字第3467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杨艳倩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杨艳倩及抵押人郭闯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520110007309《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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