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法律文书 女子被罚款1000元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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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新源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叶德力·叶尔森 李浩然)不是什么纸都能随便撕,有的纸撕了,就将承担法律后果……近日,新源县一当事人撕毁了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被罚款1000元。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董某将妻子朱某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承办法官依法作出裁判后,法院干警于1月31日向被告朱某送达法律文书。当时,朱某情绪激动,拒绝签收并当场撕毁法律文书。

  法官告知朱某撕毁法院送达文书的严重后果,朱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与干警发生争执。

  朱某的行为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朱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2月6日,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一行向朱某送达了处罚通知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法官提示

  法院裁判文书,是体现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和尊严的载体,任何诉讼当事人不能随意损毁。撕毁法院裁判文书是无视国法、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

李济良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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