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禁人行 莫拿命走“捷径”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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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边,黑夜行驶没开远光灯;一边,高速路下车横穿……最终,一起交通事故发生,行人当场死亡。

  本期,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一起因行人横穿高速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高速路禁止行人入内,横穿很危险!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韩晋


    交通事故


   今年4月8日,闫师傅驾车载着妻子及好友夏先生行驶在G30连霍高速路上。

  21时50分,车辆到达苏州路西延立交桥路段。

  “老闫,你靠边停车,我就在这儿下,然后搭出租车回家!”夏先生突然说道。

  “那怎么行,这是高速公路,不安全,也不好打车。”闫师傅表示会送夏先生到家门口。

  “你接接送送一天了,挺辛苦的,不用麻烦了。”夏先生态度坚决,闫师傅只好照做。夏先生下车后,闫师傅随即驾车离开。

  根据公共视频显示,夏先生下车后左顾右盼片刻,便由高速公路车道快速横穿至中央护栏处,准备继续横穿对向车道去对面时,忽然又转身返回,疑是发现自己认错了方向。

  岂料,刚从护栏行至第一车道(最左侧车道),就听见刺耳的急刹车声,随后“嘭”的一声,夏先生被一辆疾驰而来的轿车撞飞,“抛”向空中七八米高,然后重重地摔在地上。


     事故调查


  肇事车辆驾驶人卞某连忙拨打了报警电话。

  很快,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事故民警赶到现场。遗憾的是,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夏先生因颅脑损伤已死亡。

  “太黑了,我看到人时已经来不及了……”原本前往乌鲁木齐市朋友家聚会的卞某万万没想到,高速公路上会窜出个人。

  经过现场勘查及事故调查,民警确定,卞某夜间驾车行驶在无照明的高速公路时,没有开启远光灯,未能及时发现路面情况;夏先生违反规定盲目横穿高速公路;闫师傅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并默许乘客下车,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责任认定


  公安交管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卞某的行为违反了此项规定,负该起交通事故5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据此,夏先生负该起交通事故25%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所以,闫师傅负该起交通事故25%的责任。


      交警提示


  高速公路上,车辆速度普遍较快,驾驶人一两秒的放松,就有可能忽略周围静止不动的、相对较小的事物。行人横穿高速路,尤其是晚上视线不佳时,危险系数会明显增大。并且,车辆因躲行人而发生的单车、多车交通事故不在少数,无论对哪一方而言,都是无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驾驶人、行人都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杜绝违停,专注驾驶,文明乘车,把安全放在首位。

李济良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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