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甩下摩托车身亡 法院: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赔偿!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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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周鸿宾 艾菲娅·阿不来孜

  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的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发生在乌鲁木齐市的这起案例可提供参考。

  2024年8月,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超速时,撞向道路中间的水泥墩,导致乘车人努某被甩下车当场死亡,刘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努某家属认为努某被甩出车外后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努某事发时为车上人员,仅同意在1万元座位险限额内担责。

  双方协商未果,努某家属将刘某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受害人的身份认定。“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并非固定不变,应根据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时空状态判断。设立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旨在将交通事故风险社会化,高效救济受害人。本案中,刘某驾车碰撞水泥墩后,努某被甩下车脱离车体,其空间位置已处于车外,且死亡结果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法院强调,“身份转化”无需以“受害人与车辆发生直接接触”为前提。保险公司关于“仅司乘人员离开车辆后与车辆接触才算转化”的主张,不符合立法初衷,不予采纳。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努某家属相关损失9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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