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 人流集中场所 女厕男厕比例不小于二比一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3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8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记者会上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五条,对妇女的政治、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作了细化。
《条例》强化妇女政治权利保障,强调各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并逐步提高比例;村(居)委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明确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正职领导。规定村(居)委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基层妇联可通过建立健全妇女议事制度,组织妇女参与有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妇女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
《条例》中有很多人性化规定,如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在人流集中场所,女厕所与男厕所的比例不小于二比一。
“《条例》的出台对新疆妇女在拓展参政议政渠道、消除就业创业性别歧视、强化人身安全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我区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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