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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淹农田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通讯员 热依汗古力·于苏普 李葆华   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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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法制报网讯 为更好地继承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喀什市人民法院扎实开展调解工作,运用多元调解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一起因水淹农田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麦某和罗某是喀什市某乡的邻居,麦某在开发沙漠旅游过程中,不慎将水库水引入罗某承包的耕地,致使罗某种植的长绒棉和玉米农田被淹没,造成绝收。因此,罗某找到麦某讨要说法,要求麦某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麦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对绝对作物面积有异议。

  为索赔,罗某先向村委会反馈问题,村委会得知情况后拟组织双方进行人民调解,被麦某拒绝。后罗某又多次找麦某商讨赔偿事宜,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罗某将麦某起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麦某赔偿其棉花损失90000元,玉米损失6000元,合计96000元。承办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双方是同村邻居,于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开始双方各抒己见,互不相让。承办法官随即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和双方矛盾焦点。

  法官对罗某说:“你要求的赔偿金额没有相应依据,倘若作出适当让步,不仅有利与麦某关系和睦发展,而且利于赔偿款的快速履行。”

  法官继续对麦某说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你在放水期间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罗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结合法律与道德,引导被告换位思考双方的诉求,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于法庭调解现场握手言和,被告麦某分两次赔偿罗某经济损失25000元,一起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不仅为群众提供便民利民的诉讼服务,也为当前繁重的法院审判工作做“减法”。一直以来,该法院始终坚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原则,努力将优质的司法服务延伸到基层一线,不断强化诉前、庭前调解机制。有效化解诸多邻里纠纷、赔偿纠纷等民事案件。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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