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被雇主致伤,2个月后雇主离世 债务会“人死债消”吗?
www.xjfzb.com   www.xjfzb.com 2026-04-20   记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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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保洁玉

  侵权人意外离世,其生前因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债务,是否会随着其死亡而消失?继承人若声称未继承任何遗产,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

  2025年2月,护工李某在照料住院病人张某期间,被张某致伤,产生相应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同年4月,张某因病离世。李某将张某的配偶金某及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庭审中,金某及两个女儿辩称,张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留下任何可供继承的财产,3人未实际继承、管理或处分张某的任何遗产,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因伤先后两次住院合计27天,共产生医疗费15767.36元,3名被告已先行支付11378.56元。结合出院医嘱“全休两周”的建议,法院核定李某误工期共计55天,李某日工资350元,依法认定其误工费为19250元。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岗位指导价位中位数152元/天,按住院27天计算,核定为4104元。

  法院认为,李某在照料期间被张某致伤,张某作为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款属于张某生前负有的合法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3名被告声称未实际继承、管理张某的遗产,但没表示要放弃继承,因此不能免除她们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的清偿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金某及两个女儿赔偿李某剩余医疗费4388.8元、误工费19250元、护理费4104元。

  法官提醒

  侵权人去世后,其生前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债务不会消灭,需以其遗留的遗产为限进行清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无需强制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只是主张未继承遗产,但没有放弃继承,也不能直接免除清偿义务。若后续出现未被发现的遗产,受害人仍可依法索赔;若确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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