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打包剩骨头被查后起诉火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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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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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丽华
乌鲁木齐市一商家以维护经营秩序为由,检查顾客的包,近日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2025年12月的一天,刘华(化名)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自助火锅店就餐后,将吃剩的少量骨头打包,打算带回家喂狗,行至火锅店门口时,被店内多名工作人员拦下,要求查看其随身携带的提包。
刘华当即报警,民警告知双方此为消费纠纷,可通过投诉或诉讼途径解决。事后,火锅店退还刘华50元餐费。
回到家,刘华越想越生气,于今年1月将火锅店起诉至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火锅店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对此,火锅店辩称,店内已张贴提示,明确自助餐禁止打包,而且这也是行业惯例。店内工作人员通过公共视频看到刘华违规打包食物,故拦查核实。
刘华认可打包剩骨头的事实,也承认看到了禁止打包的提示,但称就餐前火锅店工作人员未提示其存包,在她打包骨头时也未口头提醒。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火锅店以刘华违反打包规定为由,在公共场所擅自要求检查刘华随身物品,该行为未经刘华同意,客观上让其遭受质疑与侮辱,已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刘华作为消费者,明知火锅店有禁止外带的明示规则,仍擅自打包店内食物,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是引发纠纷的起因。综合侵权情节与后果,法院认为刘华主张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火锅店向刘华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刘华的其他诉求。
法官提醒
生活中,商家以店内张贴通知、布告的形式,禁外带、禁打包,这本是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的合理举措,但不能以“自主管理”为名,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与隐私权。
商家拟定的禁打包规则,需在门店入口、点餐区、取餐区等醒目位置清晰张贴,做到提前明示,让消费者知晓经营规则,减少事后纠纷。
若发现消费者疑似违规外带食物,商家可通过礼貌劝阻、沟通协商的方式处理,固定公共视频等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勿采取当众质疑、强行查验等过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