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安装充电桩遭物业阻挠 法院: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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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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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葛思彤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普及,充电设备成为绿色出行的刚需。但有的消费者在小区安装自用充电桩时,却被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这合法吗?
2024年,家住乌市某小区的王建军(化名)购置一辆新能源汽车。2025年,他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库一个停车位的使用权,并打算在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可当他办理相关手续时,新疆某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建军于2025年9月18日将物业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提出三点抗辩理由:涉案车位所有权人为新疆某单位,公司只是受委托提供日常物业服务,并非适格主体,无权出具允许安装的证明;某小区于2017年建成入住,设计初期并未规划充电桩,地下车库安装自用充电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地下车库通行高度仅为2.3米,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辆无法进入;该小区南门、北门停车场已安装15个充电枪头,完全可以满足居民需求。
对此,王建军向法庭出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证明国家及自治区层面均鼓励在固定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物业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建军于2025年9月与新疆某单位签订协议,获得涉案车位使用权。同时,王建军按时向新疆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那么,物业公司到底有没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该通知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四条准备材料第(三)项规定,在接到用户自用桩安装申请之后,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法院指出,即便王建军或新疆某物业公司并非涉案车位的所有权人,但安装自用充电桩并非所有权人的排他性权利,上述规定明确要求物业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新疆某物业公司关于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不予采纳。
而“绿色原则”亦成为本案判决的重要依据。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王建军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新能源车出行,符合绿色环保理念。同时,其行为属于对车位的合理使用和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应以小区具有公共充电桩即排除其合法合理权利。
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安全担忧,法院明确表示,用电安全及消防隐患等安装条件,应由供电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判定。物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王建军的合法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同时,法院强调,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这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尽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新疆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王建军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并协助王建军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新疆某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