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私自收货款 公司承担“已收款”后果 表见代理了解一下
www.xjfzb.com   www.xjfzb.com 2024-05-23   记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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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皓璇

  “去年12月,我已经通过朋友将3.276万元饲料款转给你公司的销售员贾磊了,现在只欠你公司1.444万元,你们找我要全部货款,哪有这样的事!”近日,在乌什县人民法院法庭上,被告裴明激动地说。

  “我们公司根本没有收到你的饲料款,记账凭证上也显示你没有付款。贾磊已经辞职好几个月,这期间他也没有给公司交过货款,我们如果收到货款,肯定不会找你要的。”原告某饲料公司负责人反驳道。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休,都感觉自己很冤枉。

  法院经调查了解到,2022年11月,裴明通过贾磊购买了某饲料公司价值4.72万元的饲料,当时未支付饲料款,仅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于2023年底前支付完毕。贾磊将裴明写的欠条交给了公司。2023年11月,贾磊从某饲料公司离职,该公司未向裴明通知贾磊离职的消息。后来,贾磊以公司销售员的身份接收了裴明通过朋友微信支付的3.276万元饲料款。货款到期后,某饲料公司向裴明索要饲料款,裴明只愿支付剩余的1.444万元,双方多次沟通无果。2024年2月,某饲料公司以裴明未付4.72万元饲料款为由,将其起诉至乌什县法院。

  该案主审法官吴超群表示,贾磊作为某饲料公司的销售人员,主要从事销售饲料、收取饲料款等工作。欠条上未明确写明接收饲料款的具体账户,且裴明不知道贾磊已从某饲料公司离职。贾磊的行为对某饲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贾磊向裴明销售饲料并收取饲料款,代表公司行为。裴明通过朋友向贾磊支付的3.276万元,应视为向某饲料公司支付了饲料款。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裴明向某饲料公司支付饲料款1.444万元,驳回某饲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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