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打架被辞退,法院判用人单位支付1.69万余元赔偿金 “隐身”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
www.xjfzb.com   www.xjfzb.com 2024-05-23   记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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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2022年8月,王某与新疆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

  2023年12月,王某在工作期间与他人发生口角,引起肢体冲突,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月,某公司以王某在职期间打架斗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王某对此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王某于当年4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其被无故辞退的经济赔偿1.8万元。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王某在职期间打架斗殴、迟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行为已符合公司劝退标准,辞退王某的决定并无不妥。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某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王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制定且公示或者告知王某相应规章制度,其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6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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