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只及于合同当事人 不应向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
分类:16版 今日看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5
A+ | a乌鲁木齐市陈某咨询:我与李某签订门面联营合作协议,将一间门面房租给李某用于经营餐厅。后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将餐厅转让给曾某。2022年10月,因曾某违反相关经营要求,餐厅被相关单位要求停业整改。作为门面房的所有权人,我因此受到处罚。请问我该向李某还是曾某索要停业损失?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另行解决。
这一法条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在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因该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相对方不能要求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因此,你应该向李某索要停业损失。
标签:
最新更新
- 隐瞒婚姻事实 另行登记结婚 判刑+赔偿
-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新疆·访谈|多元解纷打造“枫桥经验”新高地
-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新疆|沿“乌伦古”足迹寻阿勒泰长治之路
- 马兴瑞在自治区主题教育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 践行“四下基层”推动第二批主题教育取得实效
- 新疆今年开行旅游专列创新高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