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饮人酒后身亡 “同桌的你”担责几成

分类:16版 今日看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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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逢年过节,朋友相聚,餐桌上少不了把酒言欢。但若过量饮酒、处置失当,也可能酿成悲剧。10月23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过量饮酒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1月13日,苏某应朋友邵某邀请,参加刘某组织的酒局。喝酒一段时间后,苏某告知邵某,“我喝多了,把我送回家”,之后便在包厢内昏睡。14日零时30分许酒局结束,邵某在送苏某回家途中发现苏某状态异常,便将其送往医院急救。经6天抢救,医院宣告苏某死亡。

  事后,邵某向苏某家属赔偿11万元,其他共饮酒者拒绝赔偿,苏某家属将邵某等5名同桌饮酒者起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法院,要求5人赔偿医疗费、陪护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万余元。

  法院综合案情及邵某等5名被告的过错程度,认定苏某承担80%的责任,邵某承担12%的责任,其他4人各承担2%的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合计1014337.84元,折抵邵某已赔付的110000元,邵某还应赔付17720.54元,其他4人各自应赔付20286.76元。邵某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其他4人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审判决后,苏某家属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院。

  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共同饮酒后受害人发生人身损害,不论是其他共饮人对其实施了如灌酒、拼酒、斗酒等积极的加害行为,或是未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均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受害人一方请求其他共饮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以支持。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共饮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3种情况

  1过度劝酒、拼酒

  明知对方不会喝酒、因病服药等原因仍强迫性劝酒,或者为拼酒助兴要求对方过度饮酒。

  2未安全护送醉酒者

  醉酒者陷入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的境地时,共饮人应当将其安全送至医院或其家中。实践中,往往存在帮醉酒者叫车、叫代驾送其回家,但未确保醉酒者安全到家,导致发生损害后果的情形,此时属于未全面履行照顾注意义务的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未对醉酒者酒后驾车等行为予以劝阻

  酒后不能进行剧烈运动、不得驾车,若共饮人对醉酒者此类行为未加以阻止造成损害,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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