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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5版 今日法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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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债通知
李永忠(男,654123198604243371)、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9002403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8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李永忠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79000元(陆拾柒万玖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49年4月2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30日,现已逾期104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38807.64元(陆拾叁万捌仟捌佰零柒元陆角肆分)、利息10612.78元(壹万零陆佰壹拾贰元柒角捌分),本息合计649420.42元(陆拾肆万玖仟肆佰贰拾元肆角贰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木沙江·吾拉音(男,653021198304040012)、热比古丽·宰纳志(女,653021198511030423):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3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2002003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57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木沙江·吾拉音,抵押人热比古丽·宰纳志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5000元(叁拾肆万伍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2年4月2日起至2052年4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22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30日,现已逾期241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39450.58元(叁拾叁万玖仟肆佰伍拾元伍角捌分)、利息10838.63元(壹万零捌佰叁拾捌元陆角叁分),本息合计350289.21元(叁拾伍万零贰佰捌拾玖元贰角壹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刘永强(男,54123197210054872)、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9001661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88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刘永强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9000元(陆拾柒万玖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9年3月20日止,由保证人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30日,现已逾期105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79040.88元(伍拾柒万玖仟零肆拾元捌角捌分)、利息10932.32元(壹万零玖佰叁拾贰元叁角贰分),本息合计589973.2元(伍拾捌万玖仟玖佰柒拾叁元贰角)。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谭辉(男,650108198706010037)、陈曦(女,652302198908071027):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5255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7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谭辉、抵押人陈曦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5万元(壹佰叁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50年4月27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5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23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8月30日,现已逾期482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311167.43元(壹佰叁拾壹万壹仟壹佰陆拾柒元肆角叁分)、利息57988.17元(伍万柒仟玖佰捌拾捌元壹角柒分),本息合计1369155.6元(壹佰叁拾陆万玖仟壹佰伍拾伍元陆角)。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张莉(女,654122197912264827)、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9003751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190037517-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5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张莉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柒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39年9月25日止,由保证人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30日,现已逾期100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18333.52元(陆拾壹万捌仟叁佰叁拾叁元伍角贰分)、利息9595.48元(玖仟伍佰玖拾伍元肆角捌分),本息合计627929元(陆拾贰万柒仟玖佰贰拾玖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买买提艾力·阿木提(男,653129197903080659)、布合力且木·买买提(女,652923196906070763):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3425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57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买买提艾力·阿木提,抵押人布合力且木·买买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1000元(肆拾贰万壹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37年6月3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9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22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30日,现已逾期125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39336.68元(叁拾叁万玖仟叁佰叁拾陆元陆角捌分)、利息5080.64元(伍仟零捌拾元陆角肆分),本息合计344417.32元(叁拾肆万肆仟肆佰壹拾柒元叁角贰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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