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15版 今日法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2
A+ | a马学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文华与被告马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偿付房租费13403元,违约金5093.14 元(13403元×1%×38天),合计18496.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204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李晓春:
本院受理原告彭伍军、肖建春、杨坤肃诉杨晓燕、李晓春、樊思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彭伍军、肖建春、杨坤肃依法提起上诉,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其主要内容为:1.依法撤销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02民初1455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王杰:
原告高丽丽与被告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38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029.5元(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8月23日,132800元×3.65%÷360天×225天);以上合计141229.5元;3.判令被告以132800元为本金,年息3.65%支付利息,计算期间为2023年8月23日至本息还清之日;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辛玉江:
原告孙学伟诉被告辛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辛玉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孙学伟偿还借款160000元;2.被告辛玉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孙学伟支付保全费1800元;3.驳回原告孙学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元,由被告辛玉江负担,公告费850元,由被告辛玉江负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别日克·波拉提: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诉被执行人别日克·波拉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别日克·波拉提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101区1丘4栋2单元25层2504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512472元基础上下浮10%以461224.8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交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见报之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明:
本院受理原告杜俊与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明、李忠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26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70980元(计算明细: 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1日,共计56个月,按照年利率5.85%计算,直至欠款付清期间的利息继续主张);3.请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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